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办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办政务公开工作组负责全办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办政务公开工作组负责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下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内容网站公开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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