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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408-0000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如何界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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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如何界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0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4-08-02 17:28 来源: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的,由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接收人防工程的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这里的“使用人”是指建设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接收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若建设单位没有被兼并、破产、终止,应由其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