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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401-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5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401-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5
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5 15:43 来源: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1.受理责任:(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审核通过的;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条件、标准和减免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8项:“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审核通过的;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