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要政策解读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166号要求),现对《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解读方案:
一、解读形式
采取政策解读形式进行解读。
二、解读途径
在市政府网站及宣城市人防办网站发布解读。
三、解读时间
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政府网站及市人防办网站发布。
四、解读提纲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2016年12月,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秘[2016]295号)。六年来,该办法在促进宣城市人防工程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陆续修订。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关于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际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草案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并结合本市实际修改制定。
(二)修改过程。
2020年6月16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9月10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0月8日,市人防办党组研究通过。10月11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建议。10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10月18日,通过了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研究的《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修改过程中,市人防办结合全省人防系统“进千户、访万企”活动,走访了各类人防企业、社区、物业等单位125家,收集整理了有关人防使用管理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本此修改,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省人防办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完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确保人防工程得到合理使用,正常维护,有效监管。修改内容主要包含四个部分:
一是《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六年,根据实施实际需求,将“暂行办法”改为“办法”。
二是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保持一致,删除原办法中“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三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及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规范表述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完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等规定,规范人防工程标识要求,加强人防车位管理服务,删除人防工程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相关表述。
四是规范机构改革后相关单位名称使用,规范表述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市人防办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解读人:王程程
联系方式:0563-262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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