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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210-00016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国防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六】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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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国防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六】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六】
发布时间:2022-10-18 09:09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和组织指挥、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工作及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规定。




01 本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是由人民防空性质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人民防空经费是指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展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

国家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民防空建设安排的专项经费。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指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主要包括修建和维护管理本单位人防工程的费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费用、组训群众防空组织的费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费用等。

02 本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和组织指挥、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工作及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03 

第三款规定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展防护建设的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