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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210-0001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国防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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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国防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4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四】
发布时间:2022-10-14 09:00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政府职责的规定。




01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三级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是指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的体制优势。

02 
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职责。实践中,从国家到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都按照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实践中的这一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明确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有利于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统一规划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人防建设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报送审查,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03
第三款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民防空建设;2.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防空防灾技能培训,提高居民防空防灾意识和能力;3.按照计划和方案要求,根据职责规定,开展人员疏散、安置和训练演练工作;4.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