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机制,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类别,根据企业从业行为的实时状态评价结果进行划分。分类评价工作由省人防办统一组织,原则上1年开展1次。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以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人防日常监管结果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通过综合评分确定。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评价满分100分,其中: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40分、人防日常监管结果30分,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1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10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10分。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类别。优:分值90分以上;良:分值75-89分;中:分值60-74分;差:分值59分以下。
尚未产生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的企业,定为初始类。
第六条 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由省人防办统一部署,各级人防部门分级实施,主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开展。
第七条 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人防部门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进行评分。
人防日常监管结果,根据企业当年度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报告信息进行评分。
第八条 设区市人防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评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上报省人防办。
第九条 人防部门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时获取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息。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最低层级,或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其从业信用状况不得评为“优”。
第十一条 省人防办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评价后,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提出异议的,省人防办应予复核并书面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省人防办负责向省发展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供其作为信用管理及综合运用的考量因素。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作为人防部门配置执法监管资源的依据,非因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除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查询外,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人防部门在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并结合实际,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联合执法检查的对接。
对优类企业,除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不实施检查,同时给予简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等正向激励。
对良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
对中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30%。
对差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50%。
对初始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
第十五条 从业信用状况评定为“差”的企业,可在信用状况确定6个月后,向省人防办申请复评。
省人防办受理后组织复评,并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复评结果。
第十六条 各级人防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探索拓展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的运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限作为评定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
第十八条 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篡改、虚构、违规删除或泄露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由省人防办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6月15日起施行,试行2年。《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防〔2016〕7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皖人防〔202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