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办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我办制定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代市政府起草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 解读程序。政策解读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各科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时,应撰写解读材料,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同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二)相关文件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读材料应在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三)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第一平台,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解读。
第四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公示,政策解读可通过文字说明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不同方式展现。政策解读内容应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同时,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政策起草处室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补充解读。
第五条 解读机制。各科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队伍建设。各科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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