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办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内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三)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我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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