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掌握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范围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二条 组织实施
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工作组职责:
1、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公开的全部信息;
3、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指导、督促、检查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6、完成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送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送信息。至少每月报一次。
(二)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发布。
第四条 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和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