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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109-00020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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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3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10:46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防办法规宣教处。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827


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幅度,行使处罚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在确定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公平公正。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四)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六)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规定不一致的,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新旧法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六条  其他执法部门就同一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裁量与适用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经劝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逃避、扰乱、抗拒、妨碍执法的。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法制工作机构审核认为需要变更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重大、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五)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档次中“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和《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91日起施行,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裁量档次

裁量基准

1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元—70元标准并处罚款。

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70元—80元标准并处罚款。

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80元—100元标准并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经整改,7日内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经整改,714日能够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整改期限超过14日的;

2.经整改,无法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从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经整改,3日内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经整改,37日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4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整改期限超过7日的;

2.经整改,无法消除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5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200㎡以下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200500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500 ㎡以上;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经整改,7日内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经整改,714日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整改期限超过14日的;

2.经整改,无法消除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4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5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7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耽误施工工期3日以内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耽误施工工期37日;

2.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4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耽误施工工期超过7日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5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8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对人民防空通信、演练训练等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对人民防空通信、演练训练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2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4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影响人民防空演习、应急指挥、战时指挥等;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4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5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