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住建委、工商(工商质监)局、金融办、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8〕23号),经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会商,现就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1.各级人防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续时,应告知房地产企业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信用承诺;负责记录房地产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信息。
2.企业信用承诺书和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人防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综合应用房地产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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