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利于人防工程及相邻区域平时开发利用,我省暂无“人防门开启半径内禁止设置停车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四)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为利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人防门开启半径内如设置停车位,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或平时维护管理时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