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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释义系列宣讲【专题十九】

发布时间:2023-01-28 09:30 信息来源:安徽人防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

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管理、审批的规定。



01第一款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或者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规划条件是自然资源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是方案设计和实施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一经确定不得擅自修改,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本款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中要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从而建立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的刚性制度,确保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落地。
02 第二款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为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本次修订废止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的规定,优化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流程按《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皖人防〔2020〕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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