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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
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管理、审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