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瞻得远瞩,宁静以致远
——也谈乡村振兴与《民法典》
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雷绪琴
[摘要]高瞻必得远瞩。历经沧桑巨变,百年风华正茂,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在斗争和发展中积聚了力量,提升了格局。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党中央把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乡村振兴战略首个五年规划期已过大半,中国大江南北的乡村到处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产业逐渐兴旺、生态适宜居住、乡风文明有序、治理章法有效、生活富裕有趣,仿佛一幅立体的画卷,让村里人、城里人都心驰神往,宁静将以致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立法的智慧,法典全文7编,84章,1260条!每一个安静的法条文字和标点符号都拥有着内在强大的力量,从摇篮到坟墓都有法可依,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特别是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绿色条款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土地经营权的设定等规定,为乡村振兴建设保驾护航。新时代的律师,应当树立新思想、新理念,面对社会新使命、新责任,应当永葆初心,砥砺奋进,不畏艰难,思索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如何施展才华,并通过实践谋得新历练、新发展、新收获。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 依法治国 民法典 新时代律师 法律服务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总要求和实施意义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伟大而又智慧的中国共产党高瞻远瞩,充分认识到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主要内容是坚持党管农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秩序渐进。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
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最为突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很大程度上表现于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1]具体表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强化法治保障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规划实施篇章中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强化法制保障。
(一)乡村治理能力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加强
从理论上来说,治理即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而能力则是人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作为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以有效的乡村治理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法治,一言以蔽之,即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乡村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乡是依法治国的应有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与广大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直接相呼应的是农村人口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快速变化,乡村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对乡村基层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和加强必然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实现。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现行涉农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以解决乡村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农村利益格局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调整
利益格局是指在一定社会和制度环境下形成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利益形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利益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单一集中的国家利益至上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农村出现了多元化和非均衡化发展的利益关系格局,各种利益主体展开了激烈的利益博弈。[2]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有效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包括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等。只有利益得到均衡,才能激活各类生产要素的潜能,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推动乡村振兴建设关涉的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来维护
伴随农村经济的不断增长,农业生产污染、生活垃圾污染、乡企经营污染等都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耕地减少、水地流失、山体滑坡、地面沉降、草场退化、土壤盐渍化、荒漠化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农民的生存和生活空间,已经成为农村稳健长效有序发展的绊脚石头。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让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整治破坏环境行为,能够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和成效,最终还农村和农民一片绿水青山,升华乡村振兴战略中人本思想的理念和内涵。
三、《民法典》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60个法条外在的表现形式是静态的文字,内在的磅礴力量和深远影响,已被誉为是“国家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从摇篮到坟墓”地毯式详尽规范的民法典,自然也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首先,《民法典》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地位,有助于破解了制约乡村振兴的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服务比较欠缺、村庄空心化、农户空巢化等问题凸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化较为普遍,不少地方农村集体资产底数不清晰,权属不明确,集体收益分配有欠公平、部分集体资产流失时有发生,甚至造成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矛盾颇多的局面,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乡村振兴的建设。民法典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99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尴尬身份得以消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领取使其市场主体资格得到承认,对外,可以依法独立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签订商事合同、向银行贷款、申请注册网站域名等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可以顺利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措施。民法典的规定扫除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性障碍,为后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为实现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
其次,《民法典》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有助于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土地权利是农民最核心的权利。随着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集中表现在,农户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的问题日益凸显;农地大量存在的粗放经营甚至抛荒现象使得农地无法很好地成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农村征地补偿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失地农民难以凭借土地权利很好地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利益。[3]上述种种问题和矛盾严重阻碍乡村振兴建设。民法典创新规则,在物权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第334条、第339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增加,适应了当下蓬勃兴盛的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强化了土地流通性,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提供了基础,直接推进了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土地价值,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财产权利。与此同时,民法典在物权编第243条、第24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落实了中央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深化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了土地价值,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4]
最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有助于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难题。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农村拥有较之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这原本是农村最大的优势和宝贵财富。然而,在向自然索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污染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制约了农业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党中央非常重视这一关涉国计民生的问题,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融入乡村振兴一盘棋,将治理农业农村污染确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对此,民法典通过绿色原则的建立和绿色条款体系给予了回应。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在全世界范围内属开创之举。此外,民法典在合同编第50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法定义务,防止滥用意思自治,污染和破坏环境,为“理性人”增加了“生态人”要求;[5]在物权编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绿色限制”,第326条、第346条对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上都规定了绿色义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全面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并且比以往的规定都更为严格,第1232条和第1234条明确规定对故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承担修复责任,加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打击违法成本低的思想垢病,严格保障环境民生。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体系,扩展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了环境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各领域民商事活动进行了约束,为从根源上治理农村污染、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6]
三、《民法典》新时代下律师在乡村振兴建设中大有可为
国家已经把实施乡村振兴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和高度,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新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司法部印发《“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方案》,决定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在全国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对于广大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乘着《民法典》实施时代新风,律师定能在乡村振兴建设的广阔天地中大有可为。
(一)乡村振兴为律师业务提供新际遇
传统意义上,律师服务的主战场在城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律师服务在地域上也会有所转向,同时还要面对新兴业务领域。比如“工商资本下乡”,资本在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制约,自然会产生很多的法律服务需求,这对律师而言就是很好的发展机遇。但“打铁还需自身硬”,新的际遇同样也是新的挑战,律师要有新的认知,包括服务的方式、服务的范围、服务的质量等等,这样才能满足服务需求。
(二)乡村振兴建设中律师服务新探索
1、开辟服务新模式。据网媒报道,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司法局党组坚持以党建引领为抓手,着眼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围绕完善农村发展“软环境”,以“全域思维、共建举措、共享理念”推动农村改革、促进要素分配、实现互助共赢,探索出“党建引领+律师智库+政策法律研究”融合共享型的律师服务乡村振兴新模式。[7]这也是《“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方案》中“开展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要求的体现,择优选择精通乡村法律事务、有多年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等法律服务实操经验的党员律师,整理收集乡村振兴难点难题,同步进行涉农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传播到全国各地乡村。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建设中,党建引领掌好舵的前提,律师才可以乘风破浪,大展宏图。
2、升级服务新形式。传统律师业务中,相对来说,一些事务由单个律师就能办理,但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诸多法律服务则更需要律师团队化分工合作才能胜任。例如,在诸如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资本下乡之类的法律服务方面,是可以进行产品化处理的,倒不是说律师个人一定不能做,但一定会受制于精力分配。相对来说,通过组建律师团队,把工作内容模块化,团队人员作业分工化、流水化,势必会在服务的效率、服务的质量方面得到明显的提高,并促成律师团队及律所品牌化建设,有利于稳定维系客户关系,拓宽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难怪有业内人士预言,尽管服务地点和场所发生变化,但团队化服务却是能够适应未来乡村法律服务的重要形式的。
3、充实服务新内容。乡村振兴建设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首选是担任基层组织、乡镇政府以及企业的法律顾问,除了传统的工作内容以外,许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顾问单位都需要律师参与,以确保制度出台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达到权利义务更全面、投资安全更保障的效果。此外,乡村振兴建设中重大项目落地投资的过程中就需要有很多专项法律服务,该类业务也将会占到致力于乡村振兴建设律师服务的半壁江山。
四、结语
习近平同志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8]自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在全国轰轰烈烈地有序开展,已经成为对我国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2021年3月2日,“2021人民网全国两会调查热词榜”出炉,“乡村振兴”位居第三位。乡村振兴,说到底还是为了解决和改善民生大计问题,依法治国包括依法治乡,而法治乡村建设,人人有责。《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律师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乘着《民法典》时代的东风,新时代的律师更应当肩挑重任,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